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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100问之1-5: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发表时间:2024-04-24 11:55 排污许可问题1: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属于为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等法律的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从加强排污许可管理的角度,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 排污许可问题2: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家出台过哪些重要文件? 答:2013 年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这是中央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排污许可制,并且是作为改革的一项重大问题提出的,从而确定了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大改革意义。 2015 年4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篇章中强调,“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明确了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属于必须禁止的行为。2015 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从改革的高度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不仅强调了禁止行为,还明确排污许可制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2016 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2021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问题3: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部)有哪些规章文件? 答:2016年12月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2019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排污许可问题4:什么是排污许可证之排污综合许可? 答:排污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和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问题5:什么是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答: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即指大气、水、固废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排污许可证将成为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作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凭证。企事业单位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