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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100问之11-15: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发表时间:2024-04-24 11:58 排污许可问题11: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规定,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 产品产能和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排 放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 (2)自行监测方案; (3)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 字或者盖章); (4)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清理整顿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 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 总量指标来源情况说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排污许可问题12:排污单位承诺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承诺书样本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下方的“附件资料”栏目中下载。 排污许可问题13:排污许可单位在平台填报申请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时应注意选择正确的主行业,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总氮总磷控制区。产排污节点应按照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必填项,勿遗漏污染物,正确判断排放口类型,核算许可排放量时应对比取严。最后提交时还应注意提交审批级别,应咨询当地核发环保部门,以确定提交审批级别。 排污许可问题14:排污许可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前的信息公开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规定,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事项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信息公开结束后, 应对收到反馈意见逐条修改回应,并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以及排污登记管理的单位,无需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许可问题15:排污单位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