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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100问之16-20:排污单位哪些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发表时间:2024-04-24 11:58

排污许可问题16:排污单位在哪些情形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问题17:排污单位在哪些情形下,会被撤销排污许可证?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2)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3)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问题18:排污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注销排污许可证?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3)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问题19: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如何补办?

答: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排污许可问题20:排污单位哪些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规定,排污单位的下列情况均属于无证排污: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19 年版名录》规定,对于按规定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若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只进行了排污登记的,也属于无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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