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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 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 2017 年3月31 日前执行附录 A 中相应的排放限值。燃煤发电锅炉根据市政府要求适时关停,关停之前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 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新建燃气采暖热水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宜超过 100mg/kW·h。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 3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烟囱高度规定
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同时,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8m;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4。
表 4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用烟气分析仪应符合JJG 968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T 16157的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含氧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